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的费用是否允许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代当地政
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部分费用,如代市政府收取的市政建设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
电通讯配套费等,因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作为营业收入,而是作为代收费用转交有关部
门,可以不并入销售价款计征营业税。
除此之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
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各项收费应当全部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收入中
计征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开发公司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应
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
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
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
代收费用也不得在收入中扣除。(ah20011225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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