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房屋政府能决定免税吗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竹溪县是湖北省最边远的山区县,政府为
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决定在与陕西省交界的蒋佳堰镇(口子镇)建“鄂西北市场”。
镇政府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将市场房屋建筑工程求包给某人,房屋建起后,由
该人按市场价销售处理,收回投资,政府说销售房屋免税。今年5月地税稽查同对该
人进行了检查,要该人足额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请问该人应该纳税吗?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
目征收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免税问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
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决定。因此,地税机关依法征税是正确的,该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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