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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免指南(上)

录入时间:2002-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2信息】 现行税法、规章和政策对营业税的优惠作 了具体规定。为使纳税人了解这些税收政策规定,特作一简要介绍。 一、减税、免税权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 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减免税项目的核算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 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 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在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 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 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 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 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 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 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 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 举办的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 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 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7.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湖北省规 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四、交通运输业的减免税规定 1.航空公司开展飞洒农药业务的免税规定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图而应当免征 营业税。 2.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减免税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凡我国 对外签署的协议已明确减税、免税的,应按协议规定执行。本条所称协议,是指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互免航空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和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他有关的协 定、换文等。 五、建筑业的减免税规定 1.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2.对施工单位承建西安至南京铁路、西安至合肥铁路取得的施工收入,减按法 定税率的50%计征营业税。 六、金融保险业的免税规定 (一)金融业的免税规定 1.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 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营业税。 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 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4.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6.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免税规定 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保险业的免税规定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 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 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 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 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 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对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 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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