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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勘察设计收入应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2-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0/2002信息】 某水利勘察设计单位2000年取得水利勘察 设计收入543728元,其中:财政拨款342450元,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收入201278元。 2001年6月,县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单位检查时,将未申报缴纳的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 收入做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决定,请问地税稽查局这种做法是否正 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28号文精神,《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承 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水利 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 给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 围。”另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 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县地税稽查局的做法是正确 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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