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馆兼营胶卷应分别核算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江苏省泗阳县某个体照相馆,在经营照相
业务的同时,兼营胶卷,影集以及照相机等商品的批发与零售,并且未单独记账,分
不清照相业务营业收入和胶卷等商品销售收入。去年1月-11月,该店总计收入54000
元,已按月到地税部门缴纳定额税收。近日,国税部门检查该照相馆,要求其按总额
依4%征收率补征2160的增值税,该户很不理解。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
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
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该户
照相业务虽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但由于没和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商品销售分别核算,
因此应根据此规定按收入总额征收增值税。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
政策的决定的通知》([1998]113号)规定,该户应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根据以上规定,国税部门要求该户按总额依4%征收率补征2160元的增值税是符
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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