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照相馆兼营胶卷应分别核算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江苏省泗阳县某个体照相馆,在经营照相 业务的同时,兼营胶卷,影集以及照相机等商品的批发与零售,并且未单独记账,分 不清照相业务营业收入和胶卷等商品销售收入。去年1月-11月,该店总计收入54000 元,已按月到地税部门缴纳定额税收。近日,国税部门检查该照相馆,要求其按总额 依4%征收率补征2160的增值税,该户很不理解。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 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 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该户 照相业务虽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但由于没和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商品销售分别核算, 因此应根据此规定按收入总额征收增值税。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 政策的决定的通知》([1998]113号)规定,该户应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根据以上规定,国税部门要求该户按总额依4%征收率补征2160元的增值税是符 合规定的。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