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校表”收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1信息】 某公司是县级一般纳税人供电企业,主要
从事供电业务兼有电能表校验及电气安装业务。生产经营收入主要是电费收入,并附
有安装收入、校表收入。各期收入实现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费
其他业务收入--安装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校表收入
从上述账务处理可以看出,该公司对取得的各项收入均能分别核算。请问,该公
司的安装收入和校表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首先要分清电能表校验和电气安装业务应征何种税,区分上述业务是属于混
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根据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
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
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有时候还会出现对其取得的收入无法划分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
劳务数额的情况(如“送货上门”)。而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
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
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从该公
司提供的情况来看,公司主营供电业务,兼营电气安装、校表业务,属于税法规定的
兼营行为,而不是混合销售。
该公司的兼营行为,按规定对校表收入和安装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能作为
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更不能将其收入当成“价外费用”而误征增值税。需要指
出的是,在缴纳营业税时,应注意正确使用税目税率,安装收入按“建筑业--安装”
税目征税,而校表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税。(a2001073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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