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安装”、“校表”收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1信息】 某公司是县级一般纳税人供电企业,主要 从事供电业务兼有电能表校验及电气安装业务。生产经营收入主要是电费收入,并附 有安装收入、校表收入。各期收入实现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费   其他业务收入--安装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校表收入   从上述账务处理可以看出,该公司对取得的各项收入均能分别核算。请问,该公 司的安装收入和校表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首先要分清电能表校验和电气安装业务应征何种税,区分上述业务是属于混 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根据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 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 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有时候还会出现对其取得的收入无法划分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 劳务数额的情况(如“送货上门”)。而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 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 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从该公 司提供的情况来看,公司主营供电业务,兼营电气安装、校表业务,属于税法规定的 兼营行为,而不是混合销售。   该公司的兼营行为,按规定对校表收入和安装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能作为 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更不能将其收入当成“价外费用”而误征增值税。需要指 出的是,在缴纳营业税时,应注意正确使用税目税率,安装收入按“建筑业--安装” 税目征税,而校表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税。(a2001073100811)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