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售房改房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政策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经国务院批
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7月29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该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执
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规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释义 财税字(1999)210号文的出台,是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关于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有关全国房改会议上讲话强调:“住房
问题关系到城市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调动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关系到人民群众
的切身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文中所说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含义是:
1.房改成本价是按照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而测定的价格。成本价格包括:
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小区级非营利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
税金。
2.房改标准价是指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售房确有困难的地区,依照本
地区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决策价格。据成
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成房委办[1997]16号《关于取消福利分房停止执行标准价售
房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成都市从1997年7月1日起停止标准价售房,一律按成本价出
售公有住房。
二、单位房改售房程序
1.向主管房改的部门提出售房估价申请。同时提交以下附件:住房总产权证(复
印件);公积金进帐单(复印件);房屋清单(包括地址、幢号、竣工年代、总建筑面积、
总套数)
2.待上述资料备齐后,由产权监理部门安排现场评估,出具售房评估价格表。
3.售房单位依据房改评估价格确定的价格及标准层平面图上的建筑面积计算每
户职工应付的房价款,填报付款表。
4.填报完毕的付款表报主管房改的有权部门及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
签字认可。
5.按付款表确定的金额,将职工个人购房款存入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
房改资金专户。
6.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签订售购房合同。
7.将售购房合同报房改办审核监章,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被出售房屋产权证
(复印件);标准层平面图;银行进帐单或房改资金汇缴单(复印件);估价表;付款表。
8.经审核合格的上述资料连同房改办向产权监理处出据的《售房审核合格通知》,
报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分户产权证。同时免缴其应缴纳的营业税。
管理 对于符合政策规定报批减免的,应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同时提
交房改办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及用于房改的房屋建造成本核算资料(或房改部门的
房屋估价审定资料)。
一、同时提交下列附件:(一)住房总产权证(复印件);(二)公积金进帐单(复印
件);(三)房屋清单(包括地址、幢号、竣工年代、总建筑面积、总套数)。
二、待以上资料齐备后,附产权监理部门评估的价格表。
三、按每户计算出职工应付的房价款,填制付款表。
四、主管房改的有权部门及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并签字的相关报表。
五、职工个人存入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存款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签定的售购房合同。
七、以上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按程序上报有权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方可享受按房改政策规定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照顾。产权监
理部门按主管地税机关的批准文件,办理分户产权手续。反之,无地税机关的批准文
件,产权监理部门在办理产权分户手续时,应按有关税收法规履行其代扣代缴营业税、
城建税及附加的义务。
举例 某国营企业1992年修建,并于1993年竣工验收合格100套职工住宅,当年
12月分配给该厂部分职工居住。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厂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厂领导集体
研究决定再修建职工住宅200套,并于1998年修建,1999年10月竣工通过验收,1999
年初该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并决定将现有住宅300套按国家房改政策规定纳入房改,
并将有关资料备齐后,正式书面报告于房改管理部门(各种资料附后)。通过审核,情
况属实,各种应办事宜均办理完毕,并按规定给每户办理分户产权证登记手续,同时
免缴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ad2001070311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