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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 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 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二、综合性税收优惠 (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税收优惠问题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人,自个人持其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 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具体 免税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 具体免税范围:见附录一(第142页)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 1999年3月15日] [省地税局辽地税发(1999)39号 1999年7月6日] (二)关于企业主辅分离税收优惠问题 企业主辅分离或转制为母子公司体制后,对分离后仍在原企业范围提供内部劳务 的收人,3年内免征管业税。 [省政府辽政发(1998)45号 1998年11月2日] [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9]19号 1999年11月29日] 注释:辽委发[1999]19号文件“分离后仍在原企业范围内提供内部劳务 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是指国有工业企业从改组实际运行时间起,3年 内免征其提供内部劳务的营业税。但企业重组前内部互供劳务已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 无论企业是否进行重组,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省地税局辽地税法[1999]305号 1999年12月10日] (三)关于粮食附营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收储企业向主附分离后,原非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收取的公共、福利设施占用费 或使用费,列入营业收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报省地税局批 准,在2000年前适当给予减、免营业税的照顾。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辽粮财[1999]21号 1999年5 月14日] (四)关于校办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1.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旅 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56号 1994年7月4日] [省政府辽政办发(1994)54号 1994年8月21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福利企业、学 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 行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 1996年2月6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6)210号 1996年6月3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福利企业、学校 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 到1997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 1997年1月6日] [省地税局辽地税流(1997)107号 1997年4月28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福利企业、学校 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 到1998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2号 1998年3月4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8)392号 1998年10月14 日] (五)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 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55号 1994年7月4日] [省地税局辽地税流(1994)30号 1994年10月19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福利企业、学校 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 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 1996年2月6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6)210号1996年6月3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福利企业、学校 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 到1997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 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66)112号 1997年1月6日] [省地税局辽地税流(1997)107号 1997年4月28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福利企业、学校 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 到1998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2号 1998年3月4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8)392号 1998年10月14 日] 5.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 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0号 1998年1月7日] [省地税局辽地税流(1998)286号 1998年10月14日] (六)关于军队服务性单位税收优惠问题 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1号 1994年4月22 日] (七)关于“巾帼销售员”代销日用品取得的手续费税收优惠问题 对“巾帼销售员”代销居民日用消费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 免征营业税。 [省妇联、省地税局等辽妇及字(1998)17号 1998年6月7日] 三、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优惠问题 (一)关于保险公司税收优惠问题 自新税制实行以来,国家对人寿险一直给予优惠。在保险公司分设前,从1994 年1月1日起,对人民保险公司69种险种免征营业税;从1996年起对个人投资 分红保险业务收人免征营业税。 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后,除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人寿险外,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 险公司也经营人寿保险。1992年对平安保险公司经营的22种险种免征营业税, 1998年增至田种,1999年增至89种;从1998年起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经 营的104种险种免征营业税;从1998年起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经营的124种险 种免征营业税。 到目前为止,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营业税险种简单累加共有 388种,其中不乏重复险种,实际征管中要对照文件规定核实。 1.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2号 1994年3月29日] [省税务局辽税一(1994)95号 1994年5月20日] 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2号 1996年12月20 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7)114号 1997年3月18日] 3.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 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95号 1998年5月25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9)194号 1999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181号 1999年4月15日] [省地税局辽地税流(1999)116号 1999年5月17日] 4.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0号 1998年7月17 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8)309号 1998年8月14 日] 5.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4号 1998年7月 17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8)367号 1998年9月 24日] (二)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问题 1.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 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 1998年3月25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8)394号 1998年10月5日] 2.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号 1999年2月1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9)193号 1999年4月 20日] (三)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税收优惠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提供、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 债务的贷款利息收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3号 1999年12月31日] (四)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7号 1994年5月23日] [省税务局辽税一(1994)144号转发] (五)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7号 1996年11月7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6)668号 1996年12月 26日] (六)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9]492号 1999年9月22日] (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 征收营业税。 3.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 1998年8月6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9)197号 1999年4月 23日] (八)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税收优惠问题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 1993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8号 1994年3月30日] [省税务局辽税转(1994)44号转发] (九)关于金融机构往来税收优惠问题 金融机构联行往来、同业往来、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等业务,从1995年1月 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 1995年8月11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5)516号 1995年9月15日] (十)关于金融机构出纳长款税收优惠问题 金融机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 1997年3月14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7)169号 1997年5月5日] (十一)关于邮政汇兑存款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收入存入人民银行取得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35号 1996年11月6日] [省地税局辽地税流(1996)283号 1996年11月29日] (十二)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税收优惠问题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 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此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15号 1994年4月14日] [省税务局辽税转(1994)46号转发] 2.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纳税 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号 1996年1月15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6)217号 1996年3月27日] 四、科研单位、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税收优惠问题 (一)关于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0号 1994年6月3日] [省地税局辽地税流(1994)52号 1994年11月21日] (二)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科研机构改组改制过程中税收优惠问题 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 暂缓征收营业税。 国有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比照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执行。 [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9]15号 1999年10月20日] [省地税局辽地税发[1999]47号 1999年12月6日] (三)关于技术转让、开发取得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 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 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 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 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 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 )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 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 1999年11月2日 ] 注释:免征管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 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 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 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 征管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 1999年11月2 日] 五、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收优惠问题 (一)关于个人转让著作权税收优惠问题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 1994年3月29 日]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优惠问题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 1994年3月29 日] (三)关于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税收优惠问题 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给职工,可暂免征营业税;以成本价出售给职 工的,纳税有困难的,可报请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省地税局、房改办辽地税流(1995)176号 1995年8月30日] (四)关于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问题 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12月31日 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 减免征收普通住宅(含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住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 交易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 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 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 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1999年7月29日]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省住房 制度改革办公室辽建发[1999]17号 1999年9月6日] 注释: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由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有关部门于1998牛6月30日前进行鉴定验收通过,并颁发《竣工验收书》的商 品房。 别墅和高级公寓区别于普通住宅,销售和购买时不得享受普通住宅税收优惠政策。 别墅和高级公寓是格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或者 经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单位审定为别墅、高级公寓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9)453号 1999年9月10日] (五)关于集资建房税收优惠问题 集资建房过程中集资收入免征营业税。 [省地税局辽地税流[1999]249号 1999年9月30日] 六、其它税收优惠问题 (一)关于工会疗养院(所)的医疗劳务税收优惠问题 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免征管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 1994年7月18日] (二)关于育林基金税收优惠问题 对育林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注释: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人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 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 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营业税条例细则的规定, 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9号 1998年12月30 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8)192号 1999年4月20 日] (三)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问题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87号 1998年5月]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江财税字(1998)436号 1998年11月6 日] (四)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优惠问题 1.辽宁省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第一批)(见附录二,第143页)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见附录三,第148页)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 目名单(第一批)(见附录四,第163页) (五)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对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 营业税。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9]491号 1999年9月22 日] (六)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颁发《辽宁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许可证》,按财政部门或 民政部门标准收取的会费,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款项,不 征收营业税。 社会团体是指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 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各党派、共青团、工会、 妇联、中科协、老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发(1997)63号 1997年5月21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7)277号 1997年7月21 日] (七)关于电影发行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96号 1996年11月29日] [省地税局辽地税流(1997)38号 1997年2月26日] 七、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一)需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废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 殡葬服务; 2.残废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工会举 办的疗养院、所);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 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纳税人为个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 (二)需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 1.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计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 2.军队系统各单位(产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服务所取得的 收入, 3.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一返还性人身保险列举免税险种的业务。 (三)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 1.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业务; 2.市级以下(含市级)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转让业务; 3.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除外)提供的应 税劳务; 4.安置盲、聋、哑和肢体残废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 经营属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的业务; 5.个人转让著作权的业务; 6.房改中产权单位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及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纳税确有困 难的业务; 7.其他经省授权需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业务。 (四)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未列举免税险种的业务; 2.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转让业务; 3.地处沈阳、大连的省直企业发生的需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业务; 4.其他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业务。 [《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1997年2月28日] 5.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业收人和该项目服务收入的减免税。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8)436号 1998年11月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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