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用甲方担保借款抵工程款怎样纳税?
录入时间:2001-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1信息】 1999年1月某单位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
签订住宅楼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174万元,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结
算价款办法。开工兴建数月后,住宅楼主体封顶。这时甲乙双方资金调度不灵陷入困
境。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乙方向关系户丙某借款80万元(丙某以100万元存单抵押
向银行贷款,还款期为6个月),并要求甲方为其借(贷)款80万元提供担保。为此,同
年5月24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在乙方承包的
住宅楼工程造价中扣除甲方为乙方所担保借(贷)款80万元和利息,乙方还清银行借
(贷)款及利息后,甲方应将全部工程款付清给乙方。"
2000年6月,住宅楼工程竣工,银行贷款到期未付,银行从丙某100万元质押存单
中扣回贷款81万多元的本息,于是丙某向担保借款的甲方索取银行扣回的贷款本息,
并于2000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后经法院调解,甲方同意支付丙某81万
多元本息,同时抵减乙方工程款。
该乙方获得以甲方担保向丙某借入80万元款项的纳税问题,按照营业税法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
项凭据的当天。"这是一笔特定含义的借款,协议明确规定,向丙某并由甲方提供担
保的借款,甲方可从工程造价中扣除,这实质上是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所以乙方
取得的这笔借款应视为收讫的工程营业收入。同时,乙方向丙某借款与甲方签订担保
的协议,也就是乙方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因此,乙方在取得以甲方担保向丙某
借款80万元的当天,即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应依法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
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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