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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将继续执行有关营业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回放]:2001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 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执行有关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农村信用社将继续按照6%的税率缴纳 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缴纳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另外1%税率的部分向国家 税务局缴纳。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缴税额 中按5%税率缴纳的部分纳税,并向原征收机关缴纳。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并向地方税务 局缴纳。 [点评]:各地农村信用社应重视该《通知》,记清楚2003年前后缴纳营业税的变 化情况,以及主管的税务机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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