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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是否免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问:在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纳税检查中, 我们认为人寿保险业务中的健康险类中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补贴(属于短期 险,并且是不返还的),保费收入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文 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可省局鄂地税发[2000]1181号文件第七条解释为健康险与财产险 一样,不发生赔偿事故是不能返还的,凡列入免征营业税险种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可是财产保险除农牧业保险外是不能免税的。请问对此该如何理解? 答:对来信询问的健康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应这样理解:鄂地税发[2000]18l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中所说的健康保险与财产保险一样,是针对两种保险在不发生赔付 的情况下具有不返还性而言的,并不是指征免税规定一样。由于健康险不具备返还性, 但按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应予以税收优惠,因此我省明确凡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免征营业税险种名单的健康保险可免征营业税,此规定从郭地税发[2000]181号文 到之日起执行。(i200106063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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