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基金不能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录入时间:2001-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1信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稽查局对某假日
酒店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按营业收入总额5%计提的副食品价格基金直接冲减
营业收入,并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因提供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
应将提取的副食品价格基金并入应税收入,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郑州市地税
稽查局给予该假日酒店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5.13元和处以三倍罚款,并补缴滞
纳金42638.69元的处理。(a20010605006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