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提取基金不能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录入时间:2001-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1信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稽查局对某假日 酒店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按营业收入总额5%计提的副食品价格基金直接冲减 营业收入,并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因提供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 应将提取的副食品价格基金并入应税收入,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郑州市地税 稽查局给予该假日酒店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5.13元和处以三倍罚款,并补缴滞 纳金42638.69元的处理。(a2001060500613)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