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接待应否视同对外提供劳务
录入时间:2001-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1信息】 问:某林业局招待所是该局的非独立核算
企业,今年3月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该局在自己的招待所内有接待费30余万元,但未支
付现金,年终在上级利润中抵减。我们认为,招待所应视同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应
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而企业认为这是一种内部接待,属于一种经营性成本支出,未体
现实际收入,不应交纳营业税及附加。请问:该笔收入是否应交纳营业税了?
答: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
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
独立核算的单位。对此,某林业局在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发生的接待费30余万元,
虽未支付现金,但招待所年终在应上缴给局的利润中直接抵减,事实上构成了招待
所与局的结算关系,招待所行为视同对外提供应税劳务,该笔收入应缴纳营业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