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代收款项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5-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3/2001信息】 最近,山东省某地税局稽查人员在稽查工 作中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代煤气公司收取的煤气管道安装费没有 缴纳营业税,企业财会人员解释说:“代煤气公司收取的管道安装费,是按向用户收 取的金额全部返给煤气公司,并没有盈利,在账务上作往来处理,因此不应缴纳营业 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 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 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 代煤气公司收取的管道安装费应作为价外收费,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经税务 人员宣传政策后,企业财会人员表示理解并补缴了税款和罚款。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