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初保、分保险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1信息】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
45号)规定,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
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
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
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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