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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如何确定联运营业额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1信息】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的"联 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的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 输业务。它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一般由一个运输单位 负责承办,负责组织和办理联运业务的有关事宜,收取联运价款,并按其他参与联运 业务的企业实际完成的运量和运输里程支付运输费用。 在计征营业税时,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也即是指运输企业开 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换装费等费用后的 余额。对于陆路联运,第一环节的陆运企业,其营业额为从客户手中取得的全部运费 收入减除支付给第二环节陆运企业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第二环节的陆运 企业,其应纳税营业额为从第一环节陆运企业取得的运费等全部收入。在粮食或其他 日用品的铁路、公路运输中,这种现象很常见,其应纳营业税额应根据上述方法确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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