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中央铁路运营收入的种类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1信息】 铁道部的中央铁路运营收入包括的内容很
多,在具体征税时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规定,将以下一些内容包括进去:
1.旅客票价收入。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
旅客票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收入);
2.行李运费收入。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
费;
3.包裹运费收入。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
费;
4.邮运运费收入。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政车空间使用
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5.货运运费收入。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
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
备车及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
回送费、集装箱使用费、拼装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
6.其他收入。包括客运其他收入和货运其他收入。如退票费、查询费、过秤费
等;
7.客货运费服务收入。包括站台票、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
携带品暂存费、货物保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使用费、补票手续费;
8.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9.应缴其他进款。包括国联集装箱服务费、运营临管线收入。
10.保价收入。包括行李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11.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上述各项收入,由铁道部统一汇缴国家税务总局。在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时,明确
以上各项收入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征纳双方正确征纳营业税有重要作用。除上
列收入项目外,中央铁道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计入中央铁道运营业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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