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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营业税税目注释(暂行)》中“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的含义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1信息】 《营业税税目注释(暂行)》规定,“与运 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但“各项劳务活 动”具体是指哪些内容,在税收征纳中难以把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作了明确规定, “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劳务”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通用航空业务; 2.航空地面服务; 3.打捞; 4.理货; 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绳、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 货物港务费;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以上各项劳务收入,均应纳入应纳税营业额中,与运营业务收入加总后,按营业 税适用税率计算征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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