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1信息】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货物的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指购进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
超过二年的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和物品。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建筑物,无论会
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不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这里所称的免税项目是指前述农业生
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
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
加工、来装配件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
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这里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
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
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这里所称的
非正常损失同第5项所指。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
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