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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复印应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问: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右腿残疾。1997 年上半年我和爱人在本镇开了一家打字、复印店。主要业务范围有:打字、复印各种 资料、报告、总结、计划、试题等。 自从开业以来,我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证 件。以前和本行业从业人员同样纳税。目前经本人申请,地税局照顾残疾人,只让我 缴纳个人所得税。去年7月份,湖北襄阳县国税局在稽查我镇教育单位发票使用情况 时,查出我向其他单位结账时开具的服务业通用统一发票(在地税部门领取的),认为 我没有使用增值税发票,让我把前几年的税款一并补缴齐,否则就要罚款。其理由是: 我给学校打印了部分试题(占总营业额的三分之一),国税局认为是销售印刷品,该补 缴增值税。 打字、复印属于哪一种行业?像我这样的个体经营者该向哪个部门缴税?有无政策 性优惠?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打字、复印属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 业"税目列举的征收项目,应当向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 供的劳务可免征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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