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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价外收费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1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商品房时,代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市政费、邮电通讯等配套设施费,这些费用是否应 该一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解释价外费用为: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 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代政 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市政费、邮电通讯等配套设施费,这部分代收费用虽然不是开发 公司的营业收入,需全额转交政府或有关部门,但在计征营业税时,应当全部并入营 业收入中,而不得将其从营业额中扣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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