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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1信息】 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生产、销 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从事服务性劳务。前者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后 者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服务性劳务。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它 们之间的不同点:兼营强调的是两类经营项目在同一纳税人经营过程中都客观存在, 而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必然发生;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就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两类 经营项目都同时发生。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即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增值税;属于提供服务性劳务的,应纳营业税。对 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则一并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的税率计征税款。分 别核算时应注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分别核算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来说,除了分别核算销售额外,还要对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单独列示出来,不得抵扣,对于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 算。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 就是纳营业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 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 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 营业税。对于以服务业为主,其单设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的,该单设机构混合销 售中的服务性劳务额应与货物一并纳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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