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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营业税实施细则中“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的含义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1信息】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 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 3.在财务上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是营业税实施细则中所指的从事水路 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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