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营业税实施细则中“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的含义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1信息】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
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
3.在财务上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是营业税实施细则中所指的从事水路
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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