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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务筹划

录入时间:2001-0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1信息】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营业税的收入规模仅 次于增值税,为我国的第二大税种。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 通运输、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 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无形 资产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销售不动 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纳税人不仅仅从事单一应税项目的经营,往 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从事餐厅、客房等服务业, 又从事卡拉OK舞厅等娱乐业。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避免从高适用税 率。 兼营销售的税务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因 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 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 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技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 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 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纳税人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或兼营应 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营业额,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 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 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2.利用定价进行税务筹划。对从价计税的应缴营业税的项目来说,其应缴营 业税是营业额和相应税率的乘积,而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 价,就可降低应纳税款。而且在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 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和稳定的利益。 3.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务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按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 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工程承包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 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 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 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 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 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由于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因此,这就使得工程 承包公司可以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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