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问:我公司为新成立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
司,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了一些资金,如:代收的市政
费、代邮政部门收取的邮政通讯配套费等,是否可以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据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代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
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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