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的投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计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5/2001信息】 答:我们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我市计
委下属投资公司向社会、企业单位发放资金,从中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仅1999年
就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264941元。
对于这样的资金占用费,投资公司说他们不是企业,是事业单位,没办营业执照,
资金投放是政府行为,不应该征税。我们认为既然是公司,收取了资金占用费(利息),
就应该征收营业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征税。
对此,我们还没有把握,敬请答复。
答: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
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来信反映的政府部门下属投资公司向社会、企业单位发放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
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应就其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k200102056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