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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的投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计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5/2001信息】 答:我们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我市计 委下属投资公司向社会、企业单位发放资金,从中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仅1999年 就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264941元。 对于这样的资金占用费,投资公司说他们不是企业,是事业单位,没办营业执照, 资金投放是政府行为,不应该征税。我们认为既然是公司,收取了资金占用费(利息), 就应该征收营业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征税。 对此,我们还没有把握,敬请答复。 答: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 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来信反映的政府部门下属投资公司向社会、企业单位发放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 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应就其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k20010205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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