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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我如何打这个官司

录入时间:2001-02-13

?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1信息】 我是一个私营建筑公司的小老板,从19 97年开始承包一家钢窗厂的车间厂房和办公楼的日常维修工程。每次决算、结账, 钢窗厂都向我索要正规的建筑安装发票,然后才将工程款汇到我的账上。我每月也都 按所开发票的合计金额向地税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及其他各税(年终还要缴纳所得 税)。 1998年4月,我另外与市饲料厂签订了一项建设饲料厂办公、住宿综合楼的 承包合同。因当时该饲料厂的厂长建议:饲料厂是免税单位,工程完工后可不向我索 要正规发票,工程造价中就不要列明“税金”一项费用了。所以,直到工程完工的1 998年10月底决算时,我也只向该饲料厂收取485万元的工程款,而没有另外 收取“税金”。当然,我也就没有向地税分局申报缴纳这485万元工程收入的营业 税。 2000年11月,地税稽查局在稽查饲料厂时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我有偷税 行为,随后向我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仅要我补缴约15万元的营业税,还 要加收我10.95万元的税收滞纳金。我认为:既然我没有从饲料厂取得“税金”, 所以我也就不能缴这15万元的税款,更不能缴什么税收滞纳金,要缴税的话,也 应该由饲料厂来缴。因此,我于2000年12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法院以我 没经过什么“税务行政复议”为由,拒绝接受我的行政诉讼。请问:地税稽查局要我 补税、加收滞纳金对吗?法院拒绝受理我的诉讼合法吗? 答:根据有关税收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 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 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 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因此,你公司为饲料厂提供建筑劳务,你公司是法定的营业税 的纳税人(而饲料厂不是)。所以,地税稽查局要你公司补缴营业税有法律依据,是 正确的。不能因为你们自己认为不开发票就可以不履行纳税义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的规定:“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 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 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此,地税稽查局从1999年11月~2000年10 月,按日加收你公司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是正确的。 还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 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 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第7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 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同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13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及其他税务 当事人对本规则第7条第一款行为(即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对你公司来说,地税稽查局在 《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下达的两项决定(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均属于《税务行 政复议规则(试行)》中规定的“征税行为”。因此,你公司若认为地税稽查局作出 的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你公司的合法利益,你公司必须先按规定缴纳 税款、滞纳金,然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一般来说)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没有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的征 税行为不得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所以,在你没有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前,就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当然要拒绝接受你的诉讼请求。如果你公司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7条第二款至第十款所涉及的事件,就可以直接向法 院起诉。 最后,还要告诉你的是:对饲料厂来说,由于他们没有向你公司索要合法的建筑 安装发票,同样要受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4条 明确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 并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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