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材料部分的税款应由哪家公司缴纳?
录入时间:2001-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2001信息】 问:我建筑公司1999年度承建本市某装饰
材料厂办公楼工程,结算后收取工程款215万元,施工过程中该厂提供价值110万元的
装饰材料。工程竣工后,我建筑公司就215万元的业务收入申报纳税,但地税局要求他
们补缴由装饰材料厂提供装饰材料部分的税款。请问,这笔税款是否该由我公司缴纳?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
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
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据此,你建筑公司虽未收取装饰材料价款,但也应按上述规定
将建楼过程中所用的装饰材料价款计入应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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