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费、凭证费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1信息】 笔者在检查金融企业营业税时,发现企业
向客户收取的邮电费、凭证费,直接冲减企业邮电费、印刷费支出,没有申报缴纳营
业税。当税务局作出补税、罚款时,企业不理解,认为:“向客户收取的邮电费,是
按照邮电部门标准收取的,而且邮寄信函、办理汇兑时,都又支付给邮电企业,本企
业无分文利润。再说向客户收取的凭证费,纯属银行印刷票据凭证时的成本,也没有
加价向客户收取,更没有利润,怎么让企业缴税呢?”
对此,税务人员向其作了解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
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
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邮电费
是金融企业在办理金融劳务时代收的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当然应并入金融业,征收
营业税。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
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金融企业以金融
业营业税为主,所收取的账单、支票等凭证费,是其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向客户收
取的,是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金融劳务又涉及票据账单货物销售,属于应当征收营
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当然应将销售账单、支票时的凭证费收入并入营业额中申报缴
纳营业税。尽管没有加价,仅收取工本费,但账单、支票等凭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是属于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应作为混合销售收
入并入金融业务收入中征收营业税。 (a20010206006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