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气源费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3/2001信息】 近日,江苏省淮阴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
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0年10月份取得售房款
800万元,在售房的同时代煤气公司收取气源费(煤气管道费)40万元,并分别开具商
品房发票和收款收据,将40万元计入“应付账款”账户,月末将代收气源费交煤气公
司后,冲“应付账款”账,公司确认本月营业收入为800万元。税务人员当即指出,
代收气源费40万元应计入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给予处罚。对此,企业财
务人员表示不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
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
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房地产公司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
门收取的资金不论其账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该公司代收的
气源费应计入当月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a20010102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