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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软件费不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0-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0信息】 2000年11月,北京宏达电视机厂从德国某 公司进口了一套生产流水线,除了支付设备款之外,又对随同进口的自控设备软件支 付了一笔软件费。由于该德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宏达电视机厂在支 付款项的同时,考虑是否应就软件费为德国公司扣缴营业税。为此,该厂财务人员立 即向西城区地税局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1月3日颁发 了《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根据文件精 神,宏达电视机厂所支付的软件费,不需要为德国公司扣缴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 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明确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下列税收政策调整: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 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 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如果是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上述货物,同时包含与之使用相关的软件,对软 件的单独收费则视为出租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 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 定,不征收营业税。(a20001213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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