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电话磁卡应怎样纳税
录入时间:2000-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0信息】 问:我是河南省濮阳市某电信公司一名财
务人员,我公司2000年9月销售IC卡等电话卡收入为38.6万元,记入“预收账款”科
目,当月插卡电话收入为15.9万元。日前我市地税部门在检查时发现,我公司按插
卡电话收入缴纳税款,税务人员责令按销售电话卡收入缴纳税款。请问应按哪一项收
入纳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
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
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邮
电通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电信物品销售为其中一项,是指在提
供电信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
项凭据的当天。根据国税发[2000]143号文规定,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
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能记入预收账款,而应直接记营业
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以前预收款账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3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
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a20001129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