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详述(一)
录入时间:2000-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0信息】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
包括: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
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
本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包括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
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
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
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其中: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
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
渔业的病虫害预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
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相关的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
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
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
物院)、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
门票收入,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
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
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这里所说的宗教
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宗教
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7.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
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
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残废保险金、伤残
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
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
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疾
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
受免征营业税照顾。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
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当向被保险
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业务取得的保费免征营业税收。
8.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10.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
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
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11.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得
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