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0信息】 问: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原未经营的是电
脑游戏厅,营业税税率为10%。可是现今我转为做网吧。我翻看了一下《营业税暂行
条例》,发现自己的经营性质发生了改变。其营业税的税目也相应改变,娱乐业性质
转为服务业的性质。因为“服务业”《条例》是这样解释的,指利用设备、工具、场
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我发现网吧就是利用设备、工具、提供信息
服务的。故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是否正确呢?
答:税收待遇上,网吧也确与电子游戏厅不同。你的理解是对的。
作为一名个体工商户,经营电子游戏现应按娱乐业征20%的营业税(2000年7月1日
前为10%),随着业务的发展转为网吧,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经营网吧取得的收入应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服务业”依5%的
税率计征营业税。同时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在经营网吧的同时仍有电子游戏业务,
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营业收入,分别按5%和20%的税率纳税;如果你不能分别计算网吧
和电子游戏的营业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第二条的规定,全额按20%的税
率缴纳营业税。(av2000110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