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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输公司营业税是如何计算的

录入时间:2000-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0信息】 营业税计算题:俊平税务师事务所于近日 接受了几次有关营业税政策的咨询,详细情况如下: 1、某运输公司2000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①取得客运收入19.98万元, 替保险公司代收保险费200元,付给境外运输企业运费15万元;②取得货运收 入30万元,支付给其他联运单位运费10万元;③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取得收入1 6万元。请计算该公司10月份应纳营业税额,并说明其纳税地点和时间。 2、某旅行社2000年9月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共计30万元,其中组 团境内旅游收入14万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共 计6万元;组团境外旅游收入16万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0万元。请计算该 旅行社本月应纳营业税额。 3、某展览馆2000年9月收取门票收入20万元,展馆内的餐饮部取得收入 5万元。请计算该展览馆本月应纳营业税额。 4、国内某公司于2000年9月购买日本某企业一项专利技术用于本公司的生 产该公司直接与日本企业结算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0万元。请计算该笔业务应纳营 业税额,并说明谁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如何缴纳。 5、某广告经营公司9月取得广告业务收入30万元,支付给其他单位制作费5 万元;办理广告代理业务取得收入12万元,其中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8万元, 请计算该广告公司本月应纳的营业税额。 6、某歌舞团于2000年9月来A市演出。由A市人民影剧院提供场所,并由 A市影剧院售票。共收取门票收入20万元,其中支付经纪人1万元,支付A市影剧 院4万元。请计算该歌舞团、A市影剧院和经纪人各自应纳的营业税额。 答案: 1、税法规定,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 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对于联运业务,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既销售货物又负责运输的混合销 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99800+200-150000+300000-100 000?×3%=7500?元?; 该公司应于次月10日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7500 元。 2、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 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 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业属服务业税目范畴,适用税率为5%。 应纳营业税=?140000-60000+160000-100000?× 5%=7000?元?。 3、税法规定,经营公园、动(植)物园等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应按“文 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征税。但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 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 动的业务所销售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该展览馆取得的门票收入免税, 但对餐饮部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4、由于该项技术“在境内使用”,因此转让该项技术的日本企业成为我国营业 税的纳税人,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日本企业直接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 按规定应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 该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00×5%=5000?元?。 5、税法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该公司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制作费不得 扣除。 应纳营业税=?300000+120000-80000?×5%=1700 0?元?。 6、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营业税以售票者为扣 缴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 的、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表演”应按“文化体育业文化 业”税目征税;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经纪人的收入按 “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歌舞团应纳营业税=?200000-10000-40000?×3%=45 00?元?; 影剧院应纳营业税=40000×5%=2000?元?; 经纪人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提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 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但同时又设置了许多特殊规定,读者应 注意以上几个应税行为的“扣除项目”。 抵扣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的“筹划”违法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0信息】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 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 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 此时企业若变换财务处理方式进行所谓“筹划”,少缴国家税款,就是违法。 我们在对某水泥供销公司进行代理辅导时,发现该企业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 损失、非正常损失以及视同销售行为,全部按正常损失进行账务处理,造成少缴税款。 其中有一笔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3190000 贷:库存商品    3170000 产品进销差价    20000 询问财务人员该项存货损失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财务人员只简单回答为经营管 理中的正常损耗。由于金额较大,我们对企业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动,进行了深入细致 的调查,发现并非如此,而是存在多种情况。 (1)水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再销售,属正常损失。 (2)水泥属防潮产品,因雨季返潮,保管不善,发生板结,报废不能使用,属 非正常损失。 (3)水泥制品已发出,确认无法收回货款,属视同销售行为。 (4)由于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失效,盘点时账实不符发生短缺,属非正常损失。 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计提销 项税额,而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税依据不同,适用条款不同, 因此在计算查补税款时应区别对待。但由于时过境迁,存货已处理,实物形态已不存 在,我们无法准确鉴别各种情况的实际发生额,特别是一些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交 叉发生时,难以界定。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 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 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但由于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中没有相应条款作 出明确规定,导致部分企业钻政策空子,将确实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长期挂账, 不作损失处理,抵扣不应在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我们对某石油零售公司进行代理辅导时,发现该企业以零售石油制品为主营业务, 由于石油制品的特殊属性,在出入库收发、运输、销售过程中,极易发生损耗和短 缺,企业虽然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但到我们审查时,已累计存货盘亏金额2900 万元。为了不减少企业的资产,该公司将这部分金额长期挂账,不作损失处理,也不 结转非正常损失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变换财务处理方式,使不可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货 物的进项税额得以抵扣,确实降低了税负,但这属于偷税,而不是税收筹划。一旦被 税务机关查实,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况且,税务机关为加强对企业存货的监控,一般 会采取以下办法: (一)实行企业存货正常损失报批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税务机关制定企业 正常损失报批限额。凡企业正常损失达到限额的,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 批准后,方可按正常损失核算。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按非正常损失处理,购进货物 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实行企业大幅度降价备查制度。当企业降价达到一定幅度时,须从税务机 关领取统一格式的降价备查表,注明购进商品的品名、时间、有效使用期及降价处理 的时间、具体原因。随纳税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一并报送备查。 (三)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工作,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检时,同 时报送企业该年度的存货盘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将存货盘盈、盘亏、毁损和 报废划分清楚,分别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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