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开发公司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0-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0信息】 营业税计算题:俊平税务师事务所于近日
接受了几次营业税政策咨询。详细情况如下:
1.甲企业提供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乙企业提供2000万元资金并负责施工
。双方协议,房屋建成后按5∶5的比例分成。房屋分配完毕后,甲方又将其分得房屋
的50%出售,售价800万元,其余留作自用。
2.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10年,乙方出资1000万元委托某建筑公司在该
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
方。
3.甲方以土地使用权10000平方米、乙方以货币资金8000万元合股,采取风险共
担、利润共享的分配形式。该合营企业当年委托其他建筑单位共新建标准、质量均相
同的住宅用房500套,当年销售400套,每套售价16万元。年终按照董事会决议,对投
资各方应分配的利润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其中甲方分配房屋5套,乙方分配房屋8套,
分配后甲、乙双方各自享有房屋的独占权。
4.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协议
规定,房屋建成后,甲方按销售收入的20%提成作为投资收益。合营企业共取得房屋
销售收入1000万元,甲方取得投资收益200万元。
5.某房屋开发公司1999年全年取得销售商品房收入3000万元,同时代政府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0万元,以预售方式售房取得预收款200万元。
要求:
假设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营业税“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计税价格中成本利
润率分别为8%和10%,试计算上述业务中的纳税人各自应纳的营业税。
答案:
1.在这一合作建房的过程中,甲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
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将分得的房屋再销售,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乙方将
部分房屋转让给甲方,属于“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要按“建筑业”和“销售不
动产”各征一道营业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乙方建筑业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2000×
50%×(1+48%)÷(1-3%)=1113.40(万元);
乙方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113.40×3%=33.40(万元);
乙方销售不动产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1113.40×(1+10%)÷(1-5%)=1289.20(万元);
乙方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289.20×5%=64.46(万元);
甲方应纳营业税=1289.20×5%+800×5%=104.46万元)。
本题中,乙方“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涉及了两个不同的纳税环节,计算乙方“销
售不动产”的组成计税价格时,应将乙方建筑业计税价格作为计算销售不动产计税价
格中的营业成本处理。因为建筑业计税价格包含了建筑业的成本、税金(3%)和利润,
但不包括销售不动产的利润和税金(5%),因此,应该把“1113.40万元”看成是
不动产销售前的实际成本,也可以理解为“乙方委托其他建筑单位施工所支付的价
款”。
2.甲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乙方房屋所有权,甲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
目征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甲方应纳营业税=1000×(1+10%)÷(1-5%)×5%=57.89(万元);
乙方应纳营业税=1000×(1+10%)÷(1-5%)×5%=57.89(万元)。
3.由于双方以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形式成立合营企业,因此,只对合营企业
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合营企业以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方,甲、乙双方对分
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说明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
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合营企业应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400+5+8)×16×5%=330.4(万元)。
4.甲方按销售收入提成或收取固定收入,其收取的全部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
产”税目征税,合营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合营企业应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
甲方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5.税法规定,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不征收
营业税,其中第二个条件是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必须是由自己直接收取的。
因此,该公司这部分代收费用应视同营业收入以外的“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计征营
业税。此外,按照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预收款方式售房取得的预
收款项也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应纳营业税=(3000+100+200)×5%=165(万元)。
提示:关于合作建房的方式有多种,读者在解答此类问题时,应首先分析其合作
方式的实质,然后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其税目和计税依据,再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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