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有营业税扣缴义务
录入时间:2000-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2000信息】 不久前,安徽省某地区工程公司财务人员
主动向税务部门反映,该公司承包了地段公路建设项目,由于道路建设跨省区,该公
司又将承包项目分段包给了两个分公司。在施工中,两个分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地区,
总承包公司对分公司承包收入有营业税扣缴义务,但却不知该如何缴税,在何地缴税。
税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了具体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建筑业属营业税征收范畴;另根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
人为扣缴义务人。并且,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对两个分公司异地承包收
入,应由总承包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款,并在总承包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