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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0-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0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关于“销售 不动产”税目的注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2)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同时一并转让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 人; (3)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4)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5)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虽曾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但之后转让 了以不动产投资所取得股权的单位和个人; (6)无力偿还贷款而被贷款单位收走用于抵押的房屋的借款者; (7)销售收归贷款者所有的抵押房屋的金融机构; (8)被拍卖房屋的债务人; (上述纳税义务人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 (9)把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单位(包括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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