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赚头也要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0-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0信息】 一名基层税务人员在征收过程中遇到这样
一种情况:两个行政单位(林业局、农业委员会)互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双方并没有
取得对方的土地差价款。该种情况应该征税吗?如果征税征哪些税?计税依据又如何确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营
业税征收范围包括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的行为。其中“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房屋、土地使用权都属
于经济利益。
甲、乙两单位在交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甲方转让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给
乙方的同时,取得了乙方原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乙方转让房屋和土地使用
权给甲方的同时,取得了甲方原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因此,甲、乙双方都
发生了应税行为。不论甲、乙双方是企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不论双方是有差价结
算,还是无差价结算都应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只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在转让
房屋的同时连同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
收营业税。
由于甲、乙两方在互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没有进行价款的货币结算,因
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
机关根据所处地段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或房屋评估价格等方法,分别核定甲、乙双方
的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税依据。(af20000904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