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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0-08-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0/2000信息】 近日,四川省某地税局检查分局对化工公 司进行账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财务费用”科目每月都用红字冲销5000元财务 费用。其会计称,这是该公司投资某企业20万元收取的固定利润,企业未申报缴纳 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企业以现金投资入股,但不参与被投资方 的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应视为贷款,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将收到 的利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 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 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 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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