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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抵债也要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0-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0信息】 最近,我们在对某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 1999年4月份该纳税人将距厂较远的一处办公房交付给另一公司,以抵偿其欠款计45 万元。该纳税人将房产交付他人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应付账款,未计缴任何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凡 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而有偿转让不动产的,都必须缴纳营业税。 该案例中,纳税人既没有取得货币,也没有取得货物,但却取得了减少债务的经济利 益,因而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纳税条件,必须缴纳营业税。其应交的营业税为:450000 ×5%=22500元。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少交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与此类案例相似的是,在企业改制或债务重组中,常常有纳税人用不动产或无形 资产等抵偿有关债务,但却错误地认为这种业务无须缴纳营业税。有鉴于此,税务稽 查人员在税收稽查中应注意对改制企业和债务重组企业的这类业务检查,以确保和避 免税款的流失。                     (c20000726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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