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所得工程款是否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0-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0信息】 我们公路段是独立核算单位,1999年
10月取得一笔公路改建、修缮工程款。因承接的是内部工程,款项由财政直接划拨,
根据财税字(1997)5号文附件养路费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当时未缴纳营业税。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我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指出,该笔工程款应纳营业税,并作出补
税、罚款的处理决定。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财税字(1997)5号文规定,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
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其中包含养路费),无论是行政单
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文件指出养路费在收取环节不计
征营业税,并未规定建筑单位取得的由财政划拨的公路修建养护工程款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
接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接其他单位的建筑工程业务,均应当征
收营业税。”贵公路段是独立核算单位,承接内部工程取得工程款应照章缴纳建筑营
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