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租金收入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0-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0信息】 为了解决大学生住宿问题,某房地产开发
公司为市内一所大学新建了一栋学生公寓,以低于市场价格租给大学生住宿,每月收
取租金2万元。这笔租金要不要缴税,该公司财务人员不清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
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
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可见,该房产开发公司向大学生提供
以出租房产使用权为目的的租赁服务,是把房产有偿提供给大学生作为宿舍的房产出
租行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
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
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和国务院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并要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综上所述,该房产公司取得的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服务依
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依7%的税率和3%的附加率以营
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a20000719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