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0-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2000信息】 近日,山西省临汾地税稽查分局对某企业
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新收回的楼房应按税收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而企业未
申报纳税。为此,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据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这栋楼房
是1996年张某利用该企业闲置的土地自己投资建造的商业用楼,企业未投资。按照合
同规定,张某盖成使用3年后将楼房无偿转给企业,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双方并未发
生现金交易,地税局为何还要征收营业税?
该企业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张某所建的房屋所有权,系合作建房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文件规定,该企业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下的租赁业缴纳营
业税。对张某也应按其“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所以,地税局的处理是正确
的。 (a2000071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