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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0-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0信息】 在我国,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广泛、 迅速地普及和发展。截止1999年6月,我国上网的用户已达400万,预计2000年底将达 到2000万户。同时,网络服务公司的数量和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互联网经济将成为下 个世纪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税收增长点。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服务业作为一个 新兴的行业,涉税问题的处理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如何正确纳税是目前网络公司和税 务部门都应注意的问题。 网络服务业务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网络广告费、代理域名 注册费、域名解析费、网页设计制作维护费、信息咨询费、网络会员会费、服务器租 赁费等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上述收入应按下列标准纳税: 1.网络使用费 网络使用费是网络内容供应商(ISP)按使用时间或定额向用户收取的上网费用, 是网络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目前,我国收取网络使用费的网络公司主要是电信局, 其收费方式是将网络使用费与该用户的电话费合并收缴。其它网络公司直接向用户收 取。随着国家电信市场的逐步开放,将有更多的企业涉足这一领域。为用户提供上网 服务如何计征营业税,有关文件及税目注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实质上分析,提供上 网服务(163、169)与电信部门所办的168台提供咨询、信息服务相同,都属于“利用 电话开展有偿服务”。比照有关政策,网络使用费实际执行的税收政策是:电信部门 收取的网络使用费,按“邮电通信业”缴纳30%的营业税;其它单位收取的网络使用 费,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网络使用费是网络服务商最大的收费项目,有 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使网络服务征税有法 可依。 2.网络广告费 网络广告费是网络服务公司或上网的企业、个人向在其网页上发布广告的客户收 取的费用。网上广告以标题广告为主,具有价格便宜、信息完整、更新及时、易于反 馈等优点,将是企业未来发布广告的重要途径。网络广告发布也属于“服务业”中的 “广告业”,除了缴纳5%的营业税外,还需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3.代理域名注册费 企业要建立自己的网上站点,以便发布信息,必须申请域名。域名是企业在互联 网站点的“门牌号码”,是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的唯一线索。代理用户向国内或 国外站点申请域名所取得的收入,属“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应按收取的代理费 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 4.网页设计、制作、维护费 网页是供用户通过互联网阅读的电子文档,主要用来介绍企业的文件、产品和业 务,收集客户反馈的信息。与计算机相关的单位大多有这项业务。提供网页设计、制 作、维护收取的费用,应按“服务业”中的“其它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 5.域名解析费 域名解析费实际上是服务商收取的计算机配置费用,为一次性收费。一般为800 元。域名解析费应按“服务业”中的“其它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 6.服务器租赁费 由于服务器的价格比较昂贵,一般企业负担不起,通常是向网络公司租用,网络 公司收取的该项费用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 7.信息咨询费 网络服务公司向用户收取的信息咨询费,应按“服务业”中的“其它服务业”缴 纳5%的营业税。 8.网络会员会费 网络公司为用户提供网络信息,每年向用户收取定额费用,用户即拥有本年度该 网络数据信息资源的使用权。网络公司收取的网络会员会费,应按“服务业”中的“ 其它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              (n2000010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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