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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0-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0信息】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 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作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 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 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 的工程是否实行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 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 工程应纳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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