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建临时设施费用缴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0-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0信息】 某单位是县属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日
前,地税部门对该单位进行纳税检查,将基建单位拨付的临时设施费10万元,
补缴了营业税3000元,城建税150元,教育费附加105元,并处罚款3
255元,那么该项临时设施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
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建筑业的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工作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各种价外费用。同时,1993年
7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
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不再列作专用基金,而作为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该项费用
所发生的支出作为施工成本项目。因此,该项临时设施费,不论企业如何核算,
均应作为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a20000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