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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地换房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0-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0信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稽查局在对 某事业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出地,某有限公司出资,合作建房。楼 房建成,该有限公司使用5年后,楼房使用权归属此事业单位。该公司在使用期 限内,每年定期向此单位交纳5万元。该事业单位仅将每年收取的5万元列入经 营收入,申报纳税,而未将出资额80万元列入经营收入,也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对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合作建房中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是指一方(以下简称甲方) 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 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 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 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 目征营业税。   该事业单位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应按“服务业—租 赁业”征营业税,除将每年收取的5万元列入营业收入外,还应将出资额80万 元按租赁期分摊列入每年作为经营收入。另外,由于楼房建成后,产权实际归属 此事业单位,投资额应视同本单位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a200004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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