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给包销商销售也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0-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0信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
某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998年、1999年缴纳的营业税寥寥无
几,而税务机关已从侧面了解到该企业的房产在市场上销售得相当不错,这究竟
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1998年,该企业与某房屋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销售,
房产价格由包销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该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
包销商收取价差,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合同期限为2年。该
企业认为房产既已交给包销商销售,自己就不应该再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该企业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国税函(1996)684号文件规定:在合同期间,
包销商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价差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
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包销商那里取得的售房款按“销售不动产”缴纳
营业税。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的,由包销商收购,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房产开
发企业将房产销售给包销商,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包
销商将房屋再次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因此,不管是在合同期内还是在合同期满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该缴纳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其包销商来说,合同期内,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
营业税;合同期满后,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a20000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