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游离空间
录入时间:2000-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0信息】 最初,手机、呼机之类的通讯产品刚
开始在市场上销售时,被人们认为属于典型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而这类产品价格
中的很大一部分却是销售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价值,于是经过一番论证,电信单位
销售通讯产品并同时提供电信服务的情况缴纳营业税,使电信单位原缴纳增值税
无相应抵扣项目造成的纳税负担大大减轻了。可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界限准
确把握是很有意义的,并且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如果能就此主动地进行相关税收
筹划,获益会更明显。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中平行征收的两个税种,即征收过增值税这一
流转税后不再征收营业税,反之亦然。在实际的经济行为中,由于市场竞争使企
业经营手段和销售方式不断复杂化,同时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使产品的内涵不
断扩展,以至于常常出现同一销售行为中涉及两个税种的混合销售业务或者同一
经营者兼营两种不同应税业务。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现行税法又给予了明确的处
理原则:混合销售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征
税,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依据这一原则,企业有充分的空间进行
税收筹划以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具体筹划中会因许多因素
而得出不同方案,因而所获收益也不同。